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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泉州市丰泽区查处一起未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案

  近期,泉州市丰泽区查处1起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典型案例。现进行曝光,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上午,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皮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时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查:该企业未为油墨车间员工胡某某配备并督促其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基准第一阶次)的规定,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对泉州市丰泽某皮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 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