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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讲了几种情形来证明搜集婚外情证据的必要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有必要。
有一种情况,作为律师,我并不是很建议受害者费心费力地搜集证据,就是没有多少家庭财产同时搜集证据的难度特别大,需要耗时耗力耗钱的。
为什么不建议呢?
因为搜集这种证据是需要勇气的,也是需要做好心理准备。除非没有感情,否则亲眼见证配偶不忠的事实会是特别大的伤害,而搜集证据的过程就是你不断去面对这种伤害的过程。
所以,我希望每个受害者在打算重复这种伤害之前,都先好好考虑一下两个问题:
1.成本和回报哪个大?
2.能不能达到想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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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取证成本远远大于回报,我不建议去取证。
我之前说的有必要的案例里,要么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所获得的财产利益是可观的,要么另一方有其他在乎的价值利益,例如渴望速度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或者收入都不是很高,那么你费尽心力,甚至面临重复伤害后,只得到几千块钱、一两万的离婚损害赔偿,真的不是很必要。
至于多分财产?
我前面也说了是酌情。法官有很大自由裁量的权利,TA可以酌情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也可酌情不多分。
可以抱希望,但不要讲绝对。
二、如果达不到理想效果,我不建议去取证。
我前面也讲了,让对方“净身出户”就不要考虑了。想要快速离婚,也不是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的。需要的是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这里落到关于婚外情的点上就两个,一个是婚外与他人同居,一个是重婚。
婚外与他人同居需要长期的持续性的共同生活在一起,才是同居,开个酒店住一天两天,不算。重婚构成的要素更多一点,必须要长期的持续的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才可能构成同居。
所以,这里的证明难度,是比较大的。
如果遇到的情况不属于这两种,对方只存在婚外出轨的情况,那么想要以此来达到一次判离的效果,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很难很难的。
因为夫妻一方一次两次的婚外出轨情况,并不能完全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因为还有浪子回头的机会,婚姻不易要珍惜啊。
从法律上讲,婚外出轨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支持的情况下,法官要考虑实际情况,在婚姻纠纷当中,所谓的实际情况,就是两人的感情。
作为是一个旁观者,真的很难界定双方的感情到底破没破裂,万一,过错方真的浪子回头了呢?万一,无过错方只是一时情绪激动,但后来又接受对对方呢?感情的事儿最难说,裁判者更不好去判断了。
所以,在判断是否属于感情破裂时,只能慎之又慎,能不判离就不判离。不判离以后,如果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坚持离婚,还有再次起诉的机会。
但是如果判离了,想和好,是比较难的,毕竟婚姻不是儿戏啊。轻易离婚又轻易复婚的,毕竟还是少数。
这也是婚姻案件比较复杂的原因,因为它除了牵扯到钱,还牵扯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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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伤还是少受点好,因为对很多人来说,走出来真的不容易。
当然,以上也只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碰到配偶存在婚外情的情形,到底要做什么样的决定,选择权在于当事人自己。
律师也只是在法律的框线内,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达成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
毕竟,人生都是自己的,作出选择,是你的权利。
而作为法律从业者,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是我们应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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