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7年5月13号晚原告带孩子到某歌厅门口买水果,因尿急到马路对过绿化带内小树林中小解,不慎落入未加盖井盖的下水道中,造成原告身体不同程度损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在下水道池子上加盖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被告天津A石油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含交通费)3667.27元,尚未发生的治疗费和医药费30000元、赔偿误工费12000元、赔偿原告及家人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天津A石油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受伤情况缺少证据存在疑点,原告在路边绿化带内小解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区域不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伤情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案件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石油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1453.23元、交通费1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1、原告在绿化带内小解是社会生活中所禁止的,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原告对侵害发生存在过错,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被告天津A石油公司所属的绿化园林部门的管理范围内,并且损害的发生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属于公共场所,但被告对其所管辖的区域有着管理与维护的责任,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地未加盖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对原告提出的尚未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主张,因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支持,法律依据不足故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