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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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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一孩子不慎落井,诉石油公司索赔

作者:王志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3次举报

案情摘要:

2017年5月13号晚原告带孩子到某歌厅门口买水果,因尿急到马路对过绿化带内小树林中小解,不慎落入未加盖井盖的下水道中,造成原告身体不同程度损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在下水道池子上加盖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被告天津A石油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含交通费)3667.27元,尚未发生的治疗费和医药费30000元、赔偿误工费12000元、赔偿原告及家人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天津A石油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受伤情况缺少证据存在疑点,原告在路边绿化带内小解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区域不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伤情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案件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石油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1453.23元、交通费1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1、原告在绿化带内小解是社会生活中所禁止的,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原告对侵害发生存在过错,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被告天津A石油公司所属的绿化园林部门的管理范围内,并且损害的发生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属于公共场所,但被告对其所管辖的区域有着管理与维护的责任,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地未加盖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对原告提出的尚未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主张,因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支持,法律依据不足故不应得到支持。


王志毅,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党员,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党支部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1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