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李某(男)与刘某(女)二人2018年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因刘某另寻新欢,二人随即分手。但双方始终保持联系并以朋友关系相处,二人在分手后还多次发生性行为。2019年6月晚10时,在刘某的邀请下李某来到刘某的出租屋,二人饮酒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李某趁刘某酒醉熟睡之时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两天后,刘某报案,李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裁判:
2020年11月,李某被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李某是在被害人酒醉的状态下,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为此,双盈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异性之间的交往特别是男性应当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社会上的一些诱惑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懊悔终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觉得一些习以为常的坏习惯,很有可能就触犯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