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执行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郑州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提出申请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超标的查封情形的异议。法院依法驳回郑州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郑州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一案中,本院查封了郑州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持有的金融机构及案外公司股权及郑州某公司名下房产。其中部分财产因另案执行及案外人异议等原因,现已解除查封,目前本院仍查封的财产情况具体如下:
(一)郑州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长垣某商业银行股权以及北京某公司持有的河南某置业公司股权,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二)郑州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农投某公司股权以及北京某公司持有的郑州某房地产股权,均已设定质押,质押权人实现权利后,所查封股权还有多少剩余价值无法确定。
(三)北京某公司持有的河南某有限公司股权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经查询,该两案外公司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且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公司的股权价值。
(四)郑州某公司名下十八套房产,有四套已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正在诉讼程序中,能否作为郑州某公司财产执行尚不确定,现余十四套房屋可予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法院查封的郑州某公司及北京某公司的财产中,仅郑州某公司名下房产实际具备执行价值,本案是否超标的,应以该房产价值为主要判断依据。郑州某公司称根据市场价值估算,上述房产价值为5000余万元,根据(2022)豫01执1XXXX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2,188,739元,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下行趋势,以及房产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所查封的房产价值并未明显超出执行标的金额。
综上所述,郑州某公司主张本案超标的查封,缺乏依据,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法院未予支持。裁定驳回郑州某公司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