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编撰了《民法典理解和适用》丛书,洋洋洒洒11册,1262.4元/套,不敢不买。冠以“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编者,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即“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解读为: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本条(注: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不过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好像一点没有这样的意思,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的规定,取消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区分全额出资、部分出资的情形,取消了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对该子女一方赠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