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明|时间:2015年11月05日|265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原告吴女士于2007年9月购买房产一处,总价款143万元。
判决结果
开发商与
案例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商品房预售中处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第9条1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原告吴女士于2007年9月购买房产一处,总价款143万元。
判决结果
开发商与
案例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商品房预售中处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第9条1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